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违纪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浦京集团350Vp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因违反相关校纪校规而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和职能
第四条 新浦京集团350Vp设立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校团委,下设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违纪申诉。
第五条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纪委、保卫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六条 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1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定期向全校公布委员名单。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因本人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交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
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如因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由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无法到会或申诉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也可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二十条 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申诉复议决定及送达
第二十二条 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书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产生效力,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在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签收单上签字。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签收单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下落明但无法到场签收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校内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30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八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不得投弃权票。仅当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投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