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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京集团350Vp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9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新浦京集团350Vp本科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游学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七条加重或减轻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拒不承认错误或对抗学校调查等认错态度不好的;

2.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4.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5.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8.一次违反多项校纪校规者,予以合并处理,分别针对每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分别决定处分后,数个处分合并决定最终处分,最终处分结果应高于单项最重处分;

9.两次及以上违纪受到处分的;

10.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2.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能主动揭发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大、小字报等信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加重处分;

(二)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有严重 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聚众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一律开除学籍;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校内公共场合发表反动言论和演讲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讲演,视情节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社团和其它组织,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对策划者和骨干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露宿操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有酗酒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传销组织者加重处分;

(十六)对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午休时间、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除暂扣活动器材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通宵上网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乱拉电线、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聚众起哄、滋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或从楼上往楼下摔、砸东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落实一日生活制度,三次以上被查纠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其他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习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到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1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到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达到3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离校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二)上课时间进行与上课无关活动被查纠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教室、宿舍内吸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任课教师同意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凡违反考试纪律与学术规范者,按照《新浦京集团350Vp本科生考试纪律与学术规范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威胁、恐吓、侮辱其他个人、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事实毁坏其他个人、组织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其他个人、组织隐私、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散布、传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缠或者骚扰其他个人、组织,影响其正常秩序或生活、学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其他个人、组织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虽未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处分;

(三)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加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以偷窃、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200元以内(不含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设施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改或伪造校园一卡通、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各种证件以及成绩单、推荐信、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刻、伪造公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赌博活动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给赌博者通风报信,阻挠工作人员查处者,视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除没收赌具、赌注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社会公德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胁迫、威逼他人与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色情网页或阅读淫秽书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制作、复制、传播、运输、贩卖、走私相关淫秽音像 制品、书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调戏、猥亵、侮辱妇女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九)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违章经营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乱贴经营性广告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使用互联网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新浦京集团350Vp学生使用互联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列及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调查组成员中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采取口头汇报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和申辩的有效期限为调查小组通知学生本人开展调查工作后2日内。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如下:

(一)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跨学院或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时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 当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后续工作,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新浦京集团350Vp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十四条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予以改正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延长处分期限 3~6 个月;在处分期限内仍有违纪行为者,予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议并将审议结论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西电学〔2010〕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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